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(重新申請個案80歲以上免開診斷證明)
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申請外勞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(85歲以上已放寬申請資格標準)
◎開立診斷證明書:
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申請外勞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※請攜帶被照顧人2吋2張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
◎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申請外勞殘障手冊類別】:
1.平衡機能障礙( ICD 診斷代碼 : 03 )
2.智能障礙( ICD 診斷代碼 : 06 )
3.植物人( ICD 診斷代碼 : 09 )
4.失智症( ICD 診斷代碼 : 10 )
5.自閉症( ICD 診斷代碼 : 11 )
6.染色體異常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7.先天代謝異常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8.其他先天缺陷( ICD 診斷代碼 : 16 )
9.精神病( ICD 診斷代碼 : 12 )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)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( ICD 診斷代碼 : 05 )
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( 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)
◎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1. 植物人。
2.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3.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
◎申請人資格
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(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)
3.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著皆需正本)。
◎申辦條件(外籍幫傭)
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,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者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
年齡 / 點數
未滿一歲 / 7.5
九十歲以上 / 7
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/ 7
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/ 6
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/ 5
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/ 4.5
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/ 4
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/ 4
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/ 3
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/ 3
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/ 2
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/ 2
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/ 1
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。
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。
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。
◎申請人資格
1.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2. 被看護人之父母。
3.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。
◎申請外籍家庭幫傭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。
2. 戶口名簿影本